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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者
  人事室  (公告編號:774)
日期
  2015-09-30 14:54:42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
一、依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依前揭書函說明略以,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係指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爰請各機關學校依上述規定辦理,遇有同仁補辦請假手續時,應請本人於「請假事由」欄位說明,以供各機關審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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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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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 函.pdf
 * 附件2 銓敘部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