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人事室 (公告編號:786) | 日期 |
2015-10-06 10: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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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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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104年9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40236658號函辦理。 二、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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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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