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人事室 (公告編號:838) | 日期 |
2015-12-16 08:5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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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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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別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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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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