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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者
  人事室  (公告編號:840)
日期
  2015-12-24 14:12:47
有關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一、依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
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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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附件圖示附件
 * 附件1 函.pdf
 * 附件2 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