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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者
  人事室  (公告編號:847)
日期
  2015-12-30 16:19:55
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
一、依銓敘部104年12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440443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茲據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按: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係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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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附件圖示附件
 * 附件1 函.pdf
 * 附件2 勞動部函.pdf
 * 附件3 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