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
人事室 (公告編號:863) | 日期 |
2016-01-15 16: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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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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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6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之「公報與法令」項下 查閱瀏覽。 三、本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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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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