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者
  人事室  (公告編號:1167)
日期
  2022-02-25 09:05:09
有關教育局自111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下稱加班餘數併計)一案

一、有關教育局自1113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下稱加班餘數併計)一案。



二、依來函摘要重要事項如下:



1、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



2、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費計算至分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及第32-1條規定,勞工出勤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止,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予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補休時數計算,參照前開公務人員加班餘數計算方式,惟未滿1小時之加班餘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發加班費部分,由各校相關業務費支應。



3、兼行政教師:加班餘數併計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惟加班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4、教師(含代理教師):因上下班無需刷卡且工作以教學為主,如係經學校指派辦理專案性工作且事先簽奉核准加班者,應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以為佐證,加班餘數併計參照前開公務人員規定,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並課務自理。



5、上開人員加班事由如係辦理專案性業務(本局或其機關委託辦理專案性業務、活動或工程)或課後輔導、課後照顧與課後社團等業務(以下簡稱代收代付款項業務),始得依各該專案性業務、代收代付款項業務之支領加班費規範,支領加班費。



6、另教師如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仍依市府110129日府教中字第1100025040號函規定辦理。



三、詳情請參閱附件來文、差勤系統操作手冊、加班時數採計核發範例。





連結圖示連結
  http://www.chjh.ty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134#A
附件圖示附件
 * 附件1 1110223-(局函)自111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下稱加班餘數併計
 * 附件2 11102-差勤系統_加班費以時以分計_操作說明手冊(111.02版).pdf
 * 附件3 加班以分鐘採計時數核發範例(校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