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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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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2 13: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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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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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9865號書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三、另查公務人員及教師皆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上開人員依規定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教師請假規則)之上限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前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
)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核)之考量因素。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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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教育部書函.pdf 大小: 129.36 KB; 下載次數: 20

2015-10-07 1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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