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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級學生欲參加104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但未符合資格一案,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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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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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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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28; EXP: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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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辦理。
二、查「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參與適性輔導安置者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1、領有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2、每年12月31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認之身心障礙學生個案;3、未曾參加本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合先敘明。
三、為考量學生升學需求,請貴校評估校內具以下四類身分之9年級學生是否需專案報局申請鑑定:
(一)第一類:學生已為特教通報網確認個案,即列冊輔導學生,但尚未申請本府特殊教育鑑定證明者。
(二)第二類: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但尚未接受本縣鑑輔會鑑定者。
(三)第三類:欲進入啟智學校就讀之學生,其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本府核發之特殊教育鑑定證明,但鑑定證明中未註記中、重度智能障礙者。
(四)第四類:經學校觀察輔導至少1學期,評估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但未經本縣鑑輔會鑑定者。
四、倘貴校9年級學生屬上開身分,且有申請專案之必要,請於103年10月3日(星期五)前於公文內敘明該生9年級前未曾提出鑑定申請或證明核發之原因及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局特殊教育科審核。
(一)第一類:縣府核定鑑定安置結果公文及個別學生名冊。
(二)第二類:學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三)第三類:本縣核發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四)第四類:本縣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表及佐證學生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之學習及輔導相關資料(如:考卷、作業單、輔導紀錄等),惟如經學校評估為疑似自閉症、身體病弱者須加附醫療診斷證明。
五、本次專案鑑定申請對象不包含疑似學習障礙及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前述兩類學生之專案申請,請逕依本局103年9月15日桃教特字第1030063581號函及桃教特字第1030064989號函辦理。
六、本局同意備查後,請於103年10月13日(星期一)至10月15日(星期三)前將相關表件親送至本縣鑑輔會(東門國小),逾時不受理。貴校學生屬上開第一類身分者,請填寫附件二,倘為第二至四類身分者,請填寫附件一。
@@如對相關表件有所疑義,請洽本科業務承辦人張佳芬小姐(03-3322101分機7582)及本縣鑑輔會鍾慶男教師(03-3394572分機29)。

2014-09-30 1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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