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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申請分發入學10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案
會員四級
註冊日期:
2014-08-01 1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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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文章: 112
等級: 9; EXP: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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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5月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051477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並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格式如附件),於104年5月15日前函報教育部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辦。
(一)經由教育部101學年度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者。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為限(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之名冊,請備文逕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申請分發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四)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104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及特色招生入學。
(五)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理。
三、104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收僑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升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名單請參閱,教育部核定「104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簡章」、「104學年度海外僑生申請來臺升讀五年制專科學校簡章」(如附件)。
四、本文附件請至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附件下載區(http://attach.tpde.edu.tw/)下載,附件驗證碼:WNUPJS

2015-05-22 12: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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