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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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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教育局104年8月26日桃教中字第1040056520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敘明。

三、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仍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填寫「桃園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通報至【區公所】,俾利後續調查及提供必要救助。

四、附件為「桃園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

2015-09-02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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