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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函轉修正公務人員撫慰金申請書表格式一案,請 查照並依規定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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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09: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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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銓敘部函轉修正公務人員撫慰金申請書表格式一案,請 查照並依規定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9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3384818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第4項規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一、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三、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第5項規定:「未滿55歲而不得依前項第1款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第7項規定:「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1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2項規定之比例領取。」準此,亡故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條件,以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且須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同時未再婚者為限;合於上述規定但僅因年齡未滿55歲之配偶,得選擇自年滿55歲之日起再支領月撫慰金(即展期月撫慰金);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亦得擇領月撫慰金至終身。此外,上述規定亦明定保障配偶得支領1/2撫慰金權利,其餘遺族平均領受1/2;各法定遺族如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撫慰金時,得依法定比例個別按其選擇種類支領撫慰金。
三、為使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撫慰金申請作業更臻正確,銓敘部爰依前述規定修正公務人員撫慰金申請書表並強化各法定遺族個別申請條件,請各機關學校於受理是項撫慰金申請案時,採用新式書表送件(如附件);又為維護法定遺族申請撫慰金權益,併請各人事人員詳閱前述規定,確實協助遺族正確填寫該申請書,以避免發生錯誤致生爭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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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16: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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