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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縣改制直轄市及103年選舉作業,有關各機關首長任免遷調人員之凍結期間一案
會員五級
註冊日期:
2014-10-02 13:29:26
所屬群組:
人事室
文章: 833
等級: 25; EXP: 91
H P: 0 / 622
M P: 277 / 17454
離線
一、本縣即將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並配合舉辦5合1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直轄市市長、市議員、復興區區長、區民代表及里長),有關選舉期間的合理用人規範,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各機關首長於特定期
間(以下簡稱人事凍結期間)不得辦理人員任免遷調事宜。
二、本縣各機關首長權責範圍之人事凍結期間如下(如附件):
(一)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不含復興鄉)
1、未登記參加選舉者:103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1個月)。
2、已登記參選市議員者:103年11月18日至12月24日(1個月又7天)。
(二)復興鄉(原住民自治區)
1、鄉長(已登記參選市議員):103年11月18日至12月24日(1個月又7天)。
2、代表會主席:103年11月23日至12月24日(1個月又2天)。
(三)各機關政務首長及同層級機關首長
1、未授權政務首長核派之職務(薦任第7職等主管以上職務):
(1)縣長連任:103年11月13日至12月5日(23天)。
(2)縣長未連任:103年11月13日至12月24日(1個月又12天)。
2、已授權政務首長核派之職務(薦任第7職等非主管以下職務):
(1)縣長連任:總辭之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
(2)縣長未連任:103年12月5日至12月24日。
三、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改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12月26日九十局地字第200530號函規定,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亦受前開條文之人事凍結期間限制。爰是類人員應依上述未授權政務首長核派職務之人事凍結期間規範,不得新進用人員。

2014-10-28 14: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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