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8月18日府社家字第1040217162號函暨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104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三、請各校依上述法規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教師踴躍使用本市性別平等輔導團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數位教材資料庫(
http://ceag.tyc.edu.tw/ceag/h_digital.php?sub_id=34)。
四、本案成果請先自行檢核統計,本局將於104年12月前彙整各校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