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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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11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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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設計通知書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
相關附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doc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法人或團體使用.doc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個人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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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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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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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法務部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