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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誠徵103學年度本土語言(閩南語)指導員1名徵才訊息,詳如說明
會員五級
註冊日期:
2012-08-06 10:01:01
所屬群組:
已註冊使用者
匿名使用者
教務處
文章: 814
等級: 25; EXP: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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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本土語言(閩南語)指導員工作內容為:協助本局落實執行本土語言政策、指導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強化學校本土語言教學輔導、以增進教師本土語言教學效能等。
二、依「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第三點(二)規定略以:「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處)自所屬學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1、本土語言教學年資三年以上。2、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本土語言組服務三年以上。3、取得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且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4、取得一百零二年以前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資格或一百零三年以後通過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考試,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且經本署審查通過。」。
三、本案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本局國小教育科)方式辦理,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原則,本局得視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續聘之,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貴校若有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商借本局(國小教育科)之教師,請詳填附件基本資料表1式2份,於103年8月15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基本資料表請務必詳實填寫,並須經服務學校校長等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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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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