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四級
註冊日期: 2009-10-01 08:27:17
所屬群組:
已註冊使用者 匿名使用者 學務處 教師
等級: 10; EXP: 12 H P: 0 / 228 M P: 41 / 9757
|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3年7月16日府社家字第1030009228號函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醫事 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 三、近來偶有發生學校人員疑似未依法定時限進行責任通報之 情事,爰為維護個案權益,請各校於處理相關案件或知悉 類似案件時,請確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 規定落實責任通報事宜,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四、另為保障一般民眾使用113保護專線之權益,請加強宣導 所屬
附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告.docx 大小: 16.79 KB; 下載次數: 50
2014-09-15 16:14:24
|